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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党组审议通过《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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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党组审议通过《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


  2011年9月19日,我厅召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重新制定《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自主立法项目,已纳入《省人大2011年立法计划》。今年以来,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指导和配合下,我厅组织精干力量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联合组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先后赴海南、广东、浙江等省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起草小组全体会、起草小组集中修改会、专家咨询会、部门咨询会、教育厅处室讨论会、重点条款咨询会以及书面征求地方教育部门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重新制定稿第六稿)》的基础上,先后形成了条例文本第七稿、第八稿、第九稿和第十稿。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工委充分讨论,认为第十稿(即《草案》)已比较成熟,可以提交省人大进入最后立法程序。

  厅党组审议通过的《条例(草案)》现有九章七十一条。在确定《条例(草案)》框架及体例时,紧密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进行了创新,除按惯例设置了“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专门针对我省义务教育工作“巩固提高、均衡发展”的两大任务,分别设置了“均衡发展”、“就学管理”、“学校建设与安全”、“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保障措施”等6个章节。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在《条例(草案)》中一般不再引用或重申,以尽量避免重复。《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理顺了对校长、教师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推进义务教育设施设备标准化、师资配备均衡化、教育质量一体化、教育信息化和依法治教的任务,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配套建设学校提出了要求,对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事业给予了政策倾斜,加大了对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力度。

  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安排和建议,《条例(草案)》经我厅党组审定后,已于9月20日提交至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进入最后立法程序。


(厅政策法规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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