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以后,我省通过文件和会议形式就学习贯彻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工作进行部署。
一是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特别是教育督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通过组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教师学习《条例》,召开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和教育管理专家学习《条例》的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贯彻学习《条例》。
二是号召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会议、板报、标语、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
三是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理顺关系,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成立市、县教育督导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充实教育督导队伍,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并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是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必须加强教育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开办集中培训班,组织各级督学学习《条例》,着力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素质,切实规范督政与督学的各种行为,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与此同时,贵州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借《条例》实施东风,在原《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基础上,已着手起草《贵州省教育督导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督导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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