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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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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要求,为完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助特困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于7月17日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救助对象重点包括两类:一是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二是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此两类借款学生,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对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代偿当年应还贷款本息。还款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