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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组织省级“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的名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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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黔教督〔2014〕35号)和《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修订)》(黔教督〔2014〕36号)的要求,经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室将于2016年6月—7月组团对南明区等18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
    遵义市:播州区、习水县
    铜仁市:万山区、江口县、石阡县
    黔东南州: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
    黔南州:福泉市、独山县
    黔西南州:兴义市、安龙县、贞丰县
    公告期从即日起至6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传真)0851-85282581,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件前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