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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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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本科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评估是新时期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审核评估与学校日常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审核评估促进学校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突出学校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二、已参评高校要高度重视审核评估整改落实工作,并根据文件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其中,2017年3月底以前参评高校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送《整改报告》,2017年4月以来参评高校于2018年3月9日前报送《整改方案》。我厅将视情况适时对有关高校开展整改情况专项督导检查。

三、请已参评的高校就审核评估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本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总结报告》,并于1月22日前将总结报告的扫描件(加盖学校公章,pdf格式)和电子件(word格式)报送至我厅高等教育处,电子文档(word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请未参评高校于1月22日前向我厅高等教育处报送审核评估工作开展计划,工作计划扫描件(加盖学校公章,pdf格式)和电子件(word格式)报送至我厅高等教育处,电子文档(word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吴婷,杨蕾;

电话:0851-84397865;

电子邮箱:45762828@qq.com。

附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PDF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