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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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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教安稳发〔2018〕97号

各市(州)教育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

现将《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省综治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团 省 委 省 妇 联

省 残 联

2018年5月28日

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制定下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边界,严格区分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成立以省教育厅牵头,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为成员的贵州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统筹推进全省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比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含工作机构名称、办公电话、实施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强化教育,源头预防

1.加强学校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四)建立制度,强化排查

1.建立防治欺凌工作制度。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排查、预警、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

2.成立欺凌治理委员会。学校结合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3.强化三防建设。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齐配强学校安保人员,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具有一定规模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定期不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配齐宿管员,建立健全查寝制度,认真开展巡查,严防宿舍欺凌事件发生。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调查,重点排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防治欺凌工作措施是否落实,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状态异常、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深入查找分析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五)学校为主,依法处置

1.学校为主。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对发现的欺凌事件,学校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需要复查的欺凌事件,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依法分类处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教育与惩戒并重,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情节,由学校和家长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4.跟踪辅导。对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

(六)完善机制,着眼长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 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 建立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 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

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4. 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对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提升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能力和水平。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市(州)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实施方案报送贵州省教育厅(联系人:唐荣,联系电话:0851-85281633,邮箱:anquanwendingchu@163.com)。

                                                                                                                                                                                                                                                      贵州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构:贵州省教育厅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

联系电话:

0851-85281633

0851-8528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