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教督〔2014〕35号)的要求,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组团于2018年6月10日至29日对贵安新区和绥阳县、正安县、西秀区、关岭县、紫云县、镇宁县、水城县、钟山区、六枝特区、思南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织金县、赫章县、纳雍县、七星关区、剑河县、从江县、黎平县、榕江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三都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等28个县(区、特区)进行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分别对贵安新区和绥阳等28个县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和实地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均达到了向国家认定“申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的条件。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8年8月24日至30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反映,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电须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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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