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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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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教函〔2021〕62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调整为2项,分别是教师资格认定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承办机关为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为:

申请筹备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事项中的:1.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3.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申请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事项中的: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2.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承办机关为省教育厅。

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据此修改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附件1:贵州省教育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docx


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教师资格认定).docx


附件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3个文件).docx


附件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2个文件).docx


省教育厅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