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教办民办〔2018〕124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现将2018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民办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应符合《贵州省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教〔2013〕174号)第六条规定。
2.申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黔教民办发〔2013〕425号)的认定标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县(市、区、特区)对历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存在挤占、挪用、滞拨行为的;
2.民办学校对历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效益发挥不好的;
3.举办者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的;
4.近两学年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申报程序
(一)学校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填写《贵州省2018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评审书》(附件1),附有关印证材料,报送相关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县级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办学资质、在校生数、收费标准、资产状况等资料进行严格把关,逐校(园)实地查看,核实无误后上报市(州)教育局。
(三)市州复审。市(州)教育局对各县报送的材料务必认真审核,填写《2018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学校汇总表》(附件2),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三、资金用途
民办中小学、中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实习实训设备;民办幼儿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园舍、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
四、材料要求
(一)《申请•评审书》按要求填写,需报我厅一式两份,一份单独装订供留存备案,一份与办学证照复印件和图片材料一并装订成册,供专家评审用。
(二)办学证照复印件,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和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等。
(三)学校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四)学校图片2张以上,至少1张为学校全景图片,幼儿园要有户外活动场地图片。
材料装订顺序为《申请•评审书》、办学证照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材料、照片。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以此次资金申报工作为契机,对历年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摸底,对存在挤占、挪用、滞拨行为的县(市、区)要责令立即整改,并取消该县(市、区)申报资格。
(二)此次专项资金实行限额申报(申报名额见附件3),各地要严格控制数量,确保申报质量。
(三)各地要认真审核相关信息和印证材料,并逐校(园)实地查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四)《申请•评审书》需经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有关印证材料需经相关负责人认真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各地须于7月27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省教育厅民办处陈文江,电话:0851-85282517<传真>,电子邮箱:1054604481@qq.com)
附件:
1.贵州省2018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评审书.doc
2.贵州省2018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学校汇总表.xls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