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8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5-06-03 10:46 字体:[]

郭玉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顺利通过了“两基”的验收评估,创造性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4+2”突破工程、教育“9+3”计划,以及普及15年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均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边远农村教育投入、学校规划布局、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确实存在如您《建议》中所提出的那些困难和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并把教师资源配置作为推进优质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部分,着力提升边远农村学校教育质量。
  
  一、出台相应政策,加大民族地区教育扶持力度
  
  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制定向基层一线倾斜的人才政策,夯实我省基层教育人才队伍,《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列的通知》(黔人社通〔2013〕86号)文件要求,明确乡镇职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时不受岗位职数和结构比列的限制,实现“即评即聘”,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相关要求,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设立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对农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了修改,结合农村教师实际制定倾斜政策。二是切实加强与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沟通对接,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民族地区中心城市的教育扶持力度,出台相应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引导,在教育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形成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中心城市教育扶持的长效机制,推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今年来,我省在市(州)和县政府所在地大力建设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支持各地城区突破教育资源短缺瓶颈,通过遴选对列入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项目,每所分别给予1800万元、100元的补助,其中2014年、2015年省已经分别支持都匀市新建市第四小学、市实验中学2所城镇义务教育学校。
  
  二、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人才引进
  
  一是继续加大“特岗计划”在我省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力度,从2006年“特岗计划”实施以来,我省也在全省73个边远贫困县份招聘特岗教师7万多人,主要分布在边远贫困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并加大了学科一致、专业对口的本科文凭起点国家级特岗教师投放指标,经向教育部申请,我省国家特岗与地方特岗的投放比例是已达8:2,加大国家级指标的投放力度,通过国家级特岗三年服务期工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政策,为各级财政节省资金40多亿元。2015年,我省得到教育部更大支持,将“特岗计划”政策实现了全省全覆盖,这些特岗教师年轻、文化程度高、综合素质强,有朝气和活力,已经成为了我省农村教育的骨干力量,部分同志已经走上农村学校管理岗位。二是我省在实施“特岗计划”过程中,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性实施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特岗计划,扩展了招聘生源,加大了边远农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薄弱学科招聘力度,开辟紧缺薄弱学科教师招聘绿色通道,有效缓解边远农村学校学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三、建立县域内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一是我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了人事领域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和调配制度,开辟农村紧缺薄弱教师和职业教育教师绿色通道,提高农村教师师资整体水平。同时,为加强人才引进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继出台《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办发〔2012〕31号)和《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相关文件,围绕高等教育发展需求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教育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提升教育教学特别是农村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二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校长教师县域内交流轮岗教师机制的要求,省教育厅牵头,已经在2014年8月11日,制定出台了《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推行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黔教师发〔2014〕241号)(以下简称《意见》),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工作经费,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的常态化、制度化,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检查,加快工作推进进度。《意见》一方面明确了交流对象为在同一所学校(小学以完小为单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或学校学科岗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有必要交流的教师,以及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6年,具体年限依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的校长列为交流对象,其他校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校长、教师每年交流人数原则上在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比例不得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没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要率先纳入交流对象范畴。原则上新招聘教师要先到农村学校任教。重点引导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2年、校长不少于一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不足10年的教师,原则上可不参与交流。另一方面配套了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解决轮岗交流校长、教师的住房问题。建立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激励机制,在教师保障性住房、各级各类评优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对长期在边远农村工作的校长教师,以及主动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校长教师的倾斜政策。充分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支)教经历,并对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青年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任(支)教年限进行适当增加。加强对轮岗交流校长教师的关心关爱,切实解决教师交流中工作、生活等困难,参与过校际交流的教师退休时,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在当地曾任教的一所学校,为其提供退休管理和服务,切实解决参与轮岗教师校长教师的后顾之忧,等等。
  
  针对您所提出的其他很好的建议意见,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逐步充实完善到我省教师工作中,扎实推进全省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贵州省教育厅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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