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建议——以遵义市调研为例》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出台《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一、《评审条件》明确规定: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评审对象。
二、《评审条件》修订遵循“分类评价”的原则,在条件中对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学研究机构教师、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人员和学校从事信息技术教学的教师分别制定了评价标准。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的职称评审条件,由省教育厅配合省残联共同拟定。心理健康教师评审条件在拟定调研中。
三、我省《评审条件》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任职资格在评审,须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此要求是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特别是乡村教学点任教,让农村学校的学生能够共享优质教学资源,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按我省职称评审的要求,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范围、形式和相关要求等,均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本地教育实际水平、教育发展规律、学校规模、教学对象、师资情况等作出界定。
四、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在相应的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是考量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的一种评价方式,是提升教师队伍质量,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我省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职业特点以及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长期坚持在一线教学岗位,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的教师给予政策倾斜: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作为申报一级教师的业绩条件之一;将“获贵州省政府颁发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作为申报高级教师的业绩条件之一。同时打通与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关的各类独立评价通道,由教师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进行自主选择业绩作为评审条件,以此弱化论文要求,鼓励教师将“论文”写在课堂上,写在教学实践中。
贵州省教育厅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