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等地方高校建设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市(州)普通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州)共管、以市(州)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预算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高校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8号),也明确提出:“市(州)级财政加大支持本级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力度。探索搭建学校建设发展融资平台,鼓励高校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债务结构、多措并举化解债务。大力推进高校老校区土地等资产置换工作,将置换经费全部用于高校还债,提高学校自身偿还能力”。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作为以黔西南州政府为主举办的地方普通高校,其经费投入保障应由黔西南州政府为主。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债务化解,应由黔西南州政府按上述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学校债务进行化解。
为帮助和支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缓解偿债压力、降低债务成本和减轻债务负担,2016年省级财政已下达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发展资金、扶持市(州)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等资金1564万元,2015年-2016年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政府债务4479万元。2017年,还将通过定向置换的方式置换兴义师院政府债务2700万元,以进一步有效减轻学校偿债负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商省财政厅,根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推动和支持各市(州)切实做好所属高校债务化解工作。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以及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高校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8号)中所明确的“建立完善高校分类分层资源配置和财政拨款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导向和资源配置方式”的规定,对包括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等市(州)所属高校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各相关市(州)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所属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切实做好所属高校的生均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在此基础上,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积极通过统筹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扶持市(州)高校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等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对各市(州)高校给予补助支持,努力推动我省地方普通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