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给予全省中小学、幼儿教师职称即评即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我省于2015年9月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此次改革的重心之一是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研究出台了《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人社厅通〔2016〕314号),并制定配套文件《贵州省中小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要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及岗位等级,明确岗位职能职责,制定岗位说明书与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学校实际,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二、在我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大力向基层一线、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倾斜,“村级学校(含教学点)……可根据需要,在同级中小学结构比例的基础上,高级岗位上浮两个百分点,中级岗位上浮三个百分点”;“对在村级学校(含教学点)……连续任教三年及以上,经任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近3年连续单位综合考核排名均位列前30%)……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到全省中小学教师千差万别的特有属性,对一些特殊情况也作出相应规定,既满足中小学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又能实现政府对人事管理的宏观调控目的。
三、职称制度改革有效推进了教师职务(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改革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都必须在核定空岗数的前提下进行推荐,中小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一地一策、一校一策、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考核推荐实施细则,择优推荐评审,评审通过即可聘用,从而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探索和完善各中小学自主选人用人机制。
四、深化改革,妥善化解矛盾是难点。自2004年以来,我省职称政策一直实行“评聘分开”,十多年来,我省取得高、中级职称尚未聘任到位的中小学教师近万名,亟需有效化解。为此,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保存量、做增量”的基本思路,提出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各自财力情况,在3年内逐步将这部分人员全部聘任消化到位。力求最大限度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妥善化解矛盾,为深化改革松绑减负。
贵州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