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光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午托机构及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提出“托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第五款“设立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根据以上规定,午托机构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权限范围。
二、关于建议中提出“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备案及设立分支机构等问题”的情况
一是民办培训机构备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的规定,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实行“先证后照”制度。目前教育部正在修订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待《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问题。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的规定。三是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问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实行“一校一址一证”,同一举办者在不同地点或场所举办民办教育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办理办学许可证。经咨询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国家仍在坚持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校一址一证”的审批管理模式。
三、关于建议中提出“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问题”的情况
近几年,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有的未经审批、违规从事办学活动、有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国家对此非常重视,根据国家规定和部署,我们正在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是建立民办学校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关于“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要求,教育部已将探索建立全国民办教育信息系统纳入工作要点,我们将按有关要求做好此项工作。二是开展民办学校年检。督查各地认真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对各地民办培训机构依法诚信办学、招生宣传、收费退费等进行检查,规范办学行为。指导督促各地民办培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三是清理整顿无证培训机构。要求各地落实《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3〕194号),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对本地无证民办学校集中整治工作,采取扶持与规范并举、疏堵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鼓励和敦促无证校外培训机构通过整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依法取缔。四是开展专项整治。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黔教基发〔2018〕74号)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检查校外机构办学资质、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安全管理、是否有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等内容。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