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慧、班春梅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增加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加快补充幼儿教师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在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提出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全国各地各级事业编制都必须控制在2012年底数的总量内。按照中央关于机构个数和编制总数“两个不突破”的要求,各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增加难度大,各部门编制都存在紧缺现象。
二是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文件中对我省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按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事宜,应当由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按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是为有效解决机构编制总量不足与教育事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深化推进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探索采用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等改革方式,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调整和盘活现有编制资源,提高教师编制的使用效率;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其他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委托有资质和有成功案例的第三方承担教师招聘、配置和管理,以合同方式建立新型的学校、教师与第三方关系,明确责权利,依法保障各自权益;同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多种方式、多渠道共同学前教育学校教师编制不足的问题。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厅将与省编制管理部门加强对各地编制、教育部门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学校机构编制事项。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