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枚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和实现优质教育均衡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仍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农村教学点和规模小的农村完全小学,可按每个班1—2名教师核定编制”。
二、根据《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的要求,我厅会同省编委办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督查监管力度,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
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提高我省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259号),对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65个县(市、区、特区),除县城及以上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以外在编在岗的义务教育公办教师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条件越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在教学点和较偏僻村小工作的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其他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乡村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并鼓励各地逐步提高标准。2015年1月起各地根据本地财力实际情况,相继发放了中小学教师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在乡镇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320元;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380元。各县(市、区)还可结合自身情况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倾斜,倾斜幅度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20%。
结合乡村教师队伍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省教育厅出台了在《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在城镇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单列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并降低相应的评审标准,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需求。将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连续从教25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分别作为申报中、高级职称条件之一。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要求有一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
在城镇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单列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并降低相应的评审标准,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作为申报一级教师的业绩条件之一。同时在《贵州省中小学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中突出了面向乡村的倾斜政策:一是明确规定“对于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在编在职在岗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调动交流到乡村中小学;或是乡村中小学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二是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此次岗位结构比例标准;高级中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设置在33%和55%以上,初级中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设置在28%和55%以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设置在10%和60%以上,幼儿园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设置在8%和55%以上,提高了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四是放开正高级岗位限制。国家核定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为112名,占我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5/万,数量较少,因此在全省范围内放开中小学正高级岗位限制,充分保障中小学高层次人才的成长成才;三是提高乡村薄弱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对村级学校(含教学点)、边远少数民族乡镇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的结构比例,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同级中小学结构比例的基础上,高级岗位上浮两个百分点,中级岗位上浮三个百分点”;四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且符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可不占当年单位的推荐空岗数,体现了对老同志的关心。
四、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民〔2012〕6号),每年选派城镇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支教一年。同时省教育厅 省编委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黔教师发〔2014〕241号),建立了校长教师交流制度。今年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明确要求:“强化职称评价的基层实践导向。继续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加大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倾斜力度。对长期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年度考核连续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初级职称,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学历要求。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继续开展基层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中,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划定基层合格标准,达到即可取得相应资格,其资格在基层单位有效。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正常的社会化职称评审,让优秀的基层人才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省、市级医疗卫生、教育、农业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教育、农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乡镇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
五、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短缺的问题,我省按国家要求从2006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计划”,十余年来为我省乡村注入近十万名乡村教师,成为了“换血的一代”。同时各地结合实际需要,通过“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计划”、“简化考试程序公开招聘农村中小学音体美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工作”、“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基层边远镇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不设置开考比例,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二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事业单位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对于紧缺、特殊专业岗位,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应聘到少数民族语言交流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乡(镇)小学“双语教学”岗位的,条件放宽到师范专业中专学历;三是将幼儿师范专业放宽至中专学历,大力补充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四是对于长期无法招聘到教师的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即国务院批复的滇桂黔石漠化片区(44个县、市、区)、乌蒙山片区(10个县)、武陵山片区(16个县)和不在片区范围的1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盘县)所属的乡镇(县城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除外),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当地户籍的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师范类毕业生。
五、加强名师名校长作用发挥。通过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或积极选派名师名校长参加教育精准扶贫、春风行动、国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送教下乡等活动,发挥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
六、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将教师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落实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检查主体责任,建立贵州教师诚信记录、教师失德查处报告制度、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和师德师风个人年度报告制。将教师师德考核纳入对高校加快发展目标考核和中小学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评优晋升、职称评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教师队伍中收受礼品礼金、从事有偿补课、品行不端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对监管不力、推诿隐瞒的,要严肃追究学校和主管部门责任人相关责任。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