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9-07 14:20 字体:[]

姚小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因此,我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执行。

该《标准》于2012年制定,有的规定可能已不适应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我厅将认真学习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幼儿园设置标准,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现状,适时修订我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并牵头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进一步明确消防验收手续及场地产权手续等制约当前民办幼儿园审批的相关环节。

二、关于“小微园”的设置要求。《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九章附则对举办“小微园”作了规定,即:“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班 (学前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只要拟设立的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生均办学场地等指标符合规定,房屋产权清晰,场所功能齐全,均可审批设立。

民办幼儿园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只有达到一定的办学规模,收取的费用才能维持幼儿园运转,才能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实际审批工作中,有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了举办者利益和本地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议举办者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规模。我厅将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民办幼儿园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规范“小微园”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