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79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5-07-03 10:38 字体:[]

九三学社贵州省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直高校辅导员队伍稳定性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辅导员工作待遇,理顺工作机制”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高校教师(含辅导员)的待遇是学校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财政状况制定的,我省大部分高校设有辅导员专项津贴(200-500元不等)。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逐步提高省直高校辅导员的工资收入,并督促各市(州)、各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逐步提高辅导员的待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辅导员队伍建设,理顺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辅导员管理制度,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范畴,逐步明晰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边界,理顺辅导员工作机制。
  
  二、关于“推动辅导员多样化发展,关注辅导员未来”的建议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各高校历来重视辅导员的未来发展。两厅领导多次在会议和文件中提到要重视辅导员的发展问题,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建设。一是积极鼓励支持高校辅导员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二是组织全省高校辅导员参加国家级、省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能力竞赛,引导辅导员系统学习职业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三是在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中,每年还专门设立大约40项左右的针对辅导员研究项目,鼓励辅导员以科研带动管理能力提升。四是省教育厅每年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和“辅导员年度人物”,对获得以上荣誉者,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增强辅导员的职业自信心和职业归属感。
  
  另外,部分高校在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中制定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如,有的高校规定: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可享受副科待遇;有的高校规定:辅导员提高一档享受月奖励性绩效;还有的高校规定:获得省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或辅导员年度人物二等奖以上的辅导员可申请评定副高职称。对一些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辅导员,部分高校已将其晋升为院系一级的党、团、学生管理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将要出台的《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意见》中,我们将对高校辅导员的未来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高校落实。
  
  三、关于“妥善解决辅导员职称晋升问题”的建议
  
  在现有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为突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高校教育管理中的重要性,鼓励广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含辅导员)坚守教学岗位,扎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相对其他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特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倾斜:一是课堂学时数,从160学时的基本要求减少到54学时,并明确担任的党课、团课、辅导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均按课堂学时数计算;二是奖项规定,获校级优秀辅导员等表彰奖励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中级)。获省级优秀辅导员等表彰奖励的教师,即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副高级);三是论文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5篇论文(不作核心论文的要求),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副高级)。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4篇论文即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副高级)。四是优先推荐,规定具有担任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在符合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省教育厅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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