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6-08-30 16:31 字体:[]

民进贵州省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改革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教师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师工作发展,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教师领域综合改革,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还存在如你《建议》中所提出的那些困难和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教师领域综合改革,加大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力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一)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和调配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省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二○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要改革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和调配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施意见要求,2014年8月11日,出台了《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推行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黔教师发〔2014〕241号),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县域内农村学校和县镇学校统一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的常态化、制度化。
  
  (二)根据国务院《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于2015年9月16日,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52号),针对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出台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六大具体措施。即: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师岗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畅通乡村教师补充渠道,继续以“特岗计划”为主渠道补充乡村教师,做好特岗教师的“招”“转”“管”“用”;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方式,鼓励县级政府与师范院校联合培养乡村教师。创新乡村教师专业提升机制,构建省内外优质教师培训基地—区域性乡村教师发展中心—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乡村名师工作室一体化的贵州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强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建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选拔、任命、培养、考核乡村学校校长制度;推动教师考评政策向乡村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表彰优秀乡村教师,省每年重点评选10名乡村教育家。
  
  (三)加强乡村教师关心关爱,营造尊师重教浓厚氛围。一是开展了农村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建设项目,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公租房12.93万套,惠及农村教师近20万人,争取国家资金45.8亿元;二是2014年启动实施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了村级小学、教学点不低于300元/月、其他学校不低于200元/月的生活补助,惠及农村教师12万人。三是加大优秀教师表彰奖励力度,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党委政府连续两年召开高规格教师节表彰大会,在全社会营造了尊师重教浓厚氛围,先后推出了左相平、佘国权、陈美荣、刘芳等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先进典型和楷模,提升了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增强了广大教师扎根山乡、献身教育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四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中小学设立正高级职称,完善符合农村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倾斜一线、突出教学、分类评价,根据城市、农村教师特点分别制定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职称晋升向村小学、教学点和教育教学一线教师倾斜政策。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获25年教龄荣誉证书等作为农村教师申报不同职称级别的业绩条件之一;农村教师职称评聘时,不作职称外语的要求,论文也不作为刚性要求。
  
  (四)以大力实施“国培计划”为引领,提升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能力。坚持“国培计划”抓规模、做示范,省级培训建基地、创品牌,市(州)、县级培训抓校本、覆盖全员的培训工作思路,建立完善了省、市、县、校四位一体农村教师培训体系。2010年“国培计划”实施以来,我省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4.58亿元,培训农村教师近42万余人,实现了全省农村教师国家级培训全覆盖,农村教师综合素质和能力得以明显提升。
  
  (五)积极推进教师工资省级统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要求,我省教师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技工学校)教师还享受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待遇。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教师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为形成并保持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平衡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绩效工资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由各地在确保当地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教师绩效工资。
  
  针对你委《建议》所提出的其他好的建议意见,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逐步充实完善到我省教师工作中,扎实推进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贵州省教育厅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