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16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07-30 14:48 字体:[]

石宇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列入每年十大民生工程,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兜底线”意识,加快建立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10685所,在园儿童1545246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8%,比2010年提高33个百分点,提前4年达到国家普及目标;普惠率达79.8%。

一、关于提高小区配套民办普惠园价格收费标准问题

为推进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学质量,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引导民办幼儿园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2019年7月,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修订下发了《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黔教民办发〔2019〕91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暂定为每生每月800元,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规定的最高保育教育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办园成本、等级和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保育教育费在一定时期内(自招收的幼儿毕业为止)保持稳定。

二、关于明确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园可以自主选择办学性质问题

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黔府办函〔2019〕31号),提出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等工作任务,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特区)需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园。同时,落实《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7〕107号)文件要求,每个乡(镇)在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原则上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办好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以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等方式,重点在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建设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以上举措,逐步扩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有效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

三、关于明确民办普惠园可以取得办学效益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指出,要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19年6月11日,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印发了《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教民办发〔2019〕80号),对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变更及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修订《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对民办幼儿园尤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作了规定。

2016年,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又明确“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和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教督〔2019〕3号)要求,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涉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等众多部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部门协调难度大,政策衔接难。如财政、税务与教育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认定依据不统一。下一步,我厅将根据部门职责,和有关部门探索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同时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管理、资产财务管理及收费监管,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四、关于落实补贴相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7—2020年)》等有关规定,对2013年制定的《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退出机制、扶持措施、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各级财政统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奖补资金基础上,要求各地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一定比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要求各地也要在本级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补贴的经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

再次谢谢您对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