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23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0-22 10:35 字体:[]

刘建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共建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打造高等教育东西部协作典范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国家和贵州、广东两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贵州改革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在《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指出“支持贵州积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22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推动贵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厅函〔2022〕12号)指出“建立完善部省联席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贵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问题”,“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贵州省指导和支持”。2023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与遵义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发〔2023〕12号)指出“协调推动遵义医科大学与珠海市合作,支持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建设发展”。2023年10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3〕10号)指出,“深化与广东省高等教育东西部协作关系,努力打造高等教育东西部协作典范,积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下一步争取在东西部协作框架下,充分利用对口帮扶政策支持珠海校区建设与发展,建立多方共同支持的办学保障机制。

二、关于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回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国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我省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规定我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核实,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部分职工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应在我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资料,在我省办理参保登记,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全力做好其参保各项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编制外人员才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