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动态调整版,省政府办公厅核定)

发布时间: 2019-11-04 14:55 字体:[]
贵州省教育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动态调整版,省政府办公厅核定)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1 行政许可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5项;开办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8、1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4、15、16、17、18、19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18、19、20、53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所附附件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5项。

国际处、省教育厅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第12条、第53条、第54条。《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7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第12条、第53条、第54条。《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7条。 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处、省教育厅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许可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 教师工作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确认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第29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第29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23条。 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确认 高校学生转学确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3条。 学生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书面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确认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2条;《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考委字〔1989〕011号);《省招生考试中心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招考自〔2006〕23号);《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黔招考自〔2007〕4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各市(州)考试机构或各主考学校提交的免考考生申请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2条。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在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查询系统公布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行政确认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4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4条。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到省招生考试院签字确认。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行政确认 对中职、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无效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学生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书面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行政奖励 普通高校、中职学校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省级表彰奖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0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0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学生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 行政奖励 省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特级教师评选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3条。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3条。 教师工作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行政奖励 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办理 《贵州省教师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贵州省教师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 教师工作处 教师工作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行政奖励 推荐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社政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拟推荐上报的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报送责任:按要求将通过审核和公示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相应材料报送给教育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 行政裁决 对教师申诉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诉的材料进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 教师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诉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核、调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 行政裁决 对普通高校学生申诉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1.受理责任:对申诉的材料进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学生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诉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核、调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民办高校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1.发展规划处(具体承担对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高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2.学生处(具体承担对民办高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处罚);

3.民办处(具体承担对民办高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民办高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民办高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民办高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高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1.科技与研究生处(具体承担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处罚事宜)

2.学生处(具体承担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事宜)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试中违规的处罚 《教育法》第79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调查认定责任:在考场发现考生违规的,由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在考后发现违规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收集保存证据,给予考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审查处理责任:教育考试机构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告知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下达处理决定书。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违规考生。
5.执行责任:实施停考,并通报有关学校或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