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教育厅关于废止《省教育厅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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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省教育厅关于废止《省教育厅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QFGD-2020-16006

黔教发〔2020〕2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各有关院校: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颁布)第40条之规定,经清理,我厅决定:从2020年4月10日起,废止2013年7月26日制定下发的《省教育厅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有关要求的通知》(黔教语发〔2013〕32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0日起,该文件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不得再依据该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二、该文件废止后,我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要严把教师语言关,大力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能力。通过脱产培训、远程自学、校本研修、帮扶结对等方式,使在任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标。

贵州省教育厅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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