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教育厅 省委统战部 省委政法委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政府台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教育厅 所属领域: 教育
发文字号: 黔教发〔2019〕69号 成文日期: 2019-05-28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19-05-28 15:20
废止日期:
省教育厅 省委统战部 省委政法委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政府台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QFGD-2019-16007

黔教发〔2019〕69号

各市、自治州党委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委、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台办,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政法群工部,社管局,各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台办:

现将《贵州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省委统战部  省委政法委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政府台办

2019年5月28日

贵州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深化“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精准施策、严格程序、统筹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进一步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条件,统筹好其他相关政策调整,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逐步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严格执行加分政策使用范围,统筹完善相关专项政策。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考加分,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分值。

第二章  项目和分值

第五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第六条  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10分。

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加分。

(二)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10分;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5分。

第三章  政策要求

第七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八条  申报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须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未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相关规定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的,不享受加分和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

第九条  考生的相关资格、称号在高考加分申报时间截止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和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

第十条  符合多项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分值不累加,取其中最高分值。

第十一条  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父亲或母亲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我省同一县(市、区、特区)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和连续三年实际就读,方可按考生户籍地分值享受加分。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省的,按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中的最低分值加分;户籍在我省,学籍或实际就读地不在我省的,按我省最低分值加分。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可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高考加分。

第十四条  完善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适度扩大招生规模,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引导相关考生合理选择适合本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招生渠道。

第四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五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进一步明确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等。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机制,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要求。省招生考试院、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高考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解释。上述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加分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实施办法》(黔招委〔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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