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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解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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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黔教民办发〔2013〕425号),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作了明确。根据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新规定,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原因

2018年11月7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要求民办教育干三件事:一是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二是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我厅已于2019年6月11日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省委编办、市场监管下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教民办发〔2019〕80号)。三是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二、修订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7—2020年)

(四)《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07号)

三、修订的过程

主要征求了各地教育局意见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意见。

各市(州)教育局无修改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收费管理的意见完全采纳,与省财政厅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问题作了专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厅法规处提出的三点意见:一是普惠性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无法律依据,不采纳。二是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方面,根据法规处的意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作了修改。三是普惠性幼儿园的有效期问题,完全采纳。

四、修订的内容

根据我省实际,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发文单位。由省教育厅、省财政两家发文,改为由省教育厅、省财政、省发展改革委三家发文。二是增加了退出机制。实行自愿退出原则,由幼儿园按约定退回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及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在园幼儿后,由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三是增加了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拖欠教师工资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变更举办者。四是增加了生均拨款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级财政统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奖补资金基础上,要求各地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一定比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鼓励由条件的地方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贴。五是删除了市(州)抽查的规定。

五、其他事项

《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起草过程中还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相关文件: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