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
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2017-2020年)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2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制定的《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尊重差异、多元发展,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原则,紧扣“完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增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三大重点任务;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的运行保障能力全面增强;特教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设置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为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鼓励各地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发现、诊断、评估、安置和实施教育等完整的教育评估与服务体系。依据辖区残疾儿童少年基数,科学测算需求,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和教育需求,通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四种安置方式保障就学,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确保“零拒绝、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地普通高中阶段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形式,积极招收残疾学生,不断扩大残疾人在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结合国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办好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特教班等。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调整专业内容,使残疾学生学有所长。各地职业学校实训基地要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支持。支持和加强校企合作,多种方式创立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孵化基地,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和课程,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保证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同等享受高等教育资源,提升残疾学生人才培养质量。统筹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各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类专业积极开设特教课程。(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各高等院校)
(五)支持残疾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普通高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等,要面向残疾学生开展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供便利。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全面落实《“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扫盲工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主要举措
(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特教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鼓励按照残疾类别进行分类办学,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孤独症学生,尽量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可办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其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加强特殊教育科研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提供专业指导,搭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平台,实现教研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特殊教育功能布局。各地要整合资源做好分类办学,其中省级依托贵阳市盲聋哑学校、遵义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全省视障教育基地,统筹解决全省视障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问题;市级以初中为主兼顾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办好听障教育;县级以义务教育为主兼顾学前教育,妥善安置智障、孤独症等其他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逐步完善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多形式提供专业服务,鼓励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贵州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合理规范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各地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送康复进社区、进福利机构、进家庭的方式实施教育和康复。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完善送教上门制度,为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须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作用。不足30万人口且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特区),在原有县级资源中心的基础上,由市(州)政府根据需求统筹规划新建特殊教育学校。80万以上人口县(市、区、特区)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实际可扩大现有特校规模或规划建设第二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强资源中心建设与管理,各级资源中心要协助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研究、支持和服务,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指导、督促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等建设。各县(市、区、特区)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分布情况,对资源教室配备进行设点布局,并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对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要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足够资源,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从2018年起,我省每年评建10个左右省级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100个左右标准化资源教室。(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入落实好国家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在全省特别是遵义市、黔东南自治州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选取若干盲、聋、培智学校开展课程改革试验,着力培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学校,为全省乃至全国开展改革试验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研究制订《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南》《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指南》《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工作指南》等,探索国家课程、校本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和方法改革,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能力。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重视残疾学生的艺术和体育工作。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提高“医教结合”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对义务教育阶段轻度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附设特教班等方式就近安排入学,全面推进融合教育。进一步完善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工作团队,建立工作制度,为随班就读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编制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教室)建设标准,各地根据标准建设完善资源中心(资源教室)。探索基于评估的个性化教育,根据不同残疾类别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需要,开展教育与医学评估,明确个体发展目标,注重整合运用普通学校、特教学校课程,为随班就读学生设计个性化教育与康复课程,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康复治疗。改革课程实施办法,提高随班就读教育的有效性。各级各类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要组织协调各方共同实施,为随班就读学生、教师、家长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96号)要求,按照师生比1∶2-5.5(聋校1∶2.5-5.5,盲校1∶2-4,启智校1∶2-3.5)的标准核定教师编制,为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附设的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学校正常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落实15%的特殊教育津贴,在现有基本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25%的额度作为超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制定内部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分类评价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称评聘规划,拓宽晋升渠道。(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和培养规模,优化特殊教育人才培养布局结构和类别结构。支持贵州师范学院、安顺学院、铜仁学院、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成为我省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中心和研究中心。高等学校要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国培、省培计划,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康复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等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对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普通学校等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实行全员培训。省级负责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各地可依托高等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提高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九)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教财〔2016〕33号)要求,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比例,适当增加生均公用经费和年度预算。各级残联要将不低于5%的残疾人保障金安排用于同级特殊教育。在执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省级财政拨款和制定学前教育、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过程中,根据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向特殊教育优先倾斜。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中央财政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科研和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各地要做好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工作医务人员的工作量核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交通及生活补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免费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基础上,统筹资源倾斜支持残疾学生并提高补助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费、减免杂费,并提供国家助学金。优先资助在学前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保障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健全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组成的专家团队,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开展入学评估,提出教育安置意见。各地要加强对第二期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责任共担、资源共用、成果共享。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第二期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把提升计划的实施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积极推动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残联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及残疾程度的鉴定工作,配合教育、残联做好送教上门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组织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将调查登记数据与教育部门共享,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辅具配发和生活学习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每年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适时组织特殊教育专项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