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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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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正式成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通知》(双减办〔2021〕3号)相关要求,为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特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能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判“双减”工作 形势,统筹协调推进“双减”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 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如期完成“双减”工作目标任务。

二、成员单位

协调机制由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妇联、省税务局、省体育局、省科协、团省委等24个部门组成,教育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协调机制成员。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机制确定。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校外培训监管处,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办教育与校外培训监管处处长担任。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决策制度。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 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 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例会。必要时经协调机制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 议。协调机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 发有关单位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机制或联络员会议可邀其他相关 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

(二)专题研判制度。协调机制加强对“双减”中的难 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维稳隐患研判,作出预警,及时处置,做好通报,防微杜渐。

(三)联合指导制度。协调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 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市(州)、县(市、区、特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报告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订工 作计划,于年中和年终分别将计划完成情况报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及时汇总各部门、各地贯彻落实《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双减”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按程序报告省委、省政府。

(五)督查督办制度。各成员单位如出现未按要求履行“双减”工作各项职责、未落实协调机制决定事项、未完成年初工作计划等情况,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发出督办函进行督 办,各成员单位收到督办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将相关办理情况 报协调机制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双减”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涉及本部门相关工作;积极研究制定“双减”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积极主动参加协调机制各项会议、调研、督查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双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