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49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7-05-25 14:14 字体:[]

张学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贵州民族大学博士项目直接转为博士授权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贵州民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2012年贵州民族大学获得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人才博士培养项目”,自2013年开始共已招收20名博士研究生,为西南民族地区培养高层次社会管理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二、十二五期间,贵州民族大学被我厅确定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并列入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十二五”学科建设规划。为切实做好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工作,促进该校全面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实力,2014年9月,我厅组织专家对该校的建设情况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了把脉会诊,该校进一步明确了办学指导思想,并围绕建设目标和要求,在教学与科研队伍、学科建设与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物质条件、管理与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本满足博士授权单位立项建设的整体条件。其中,民族学、法学、社会学三个拟授权学科和统计学、中国语言文学两个支撑学科通过三年的建设,在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工作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2017年3月26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召开了2017年省级学位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文件,正式启动了全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文件精神,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每3年开展一次,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学位点的初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点开展限额复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必须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西部地区和民族高校在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时,申请条件可降低20%。没有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省(区、市),可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一所,并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限额复审。特需项目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教育部拟于2017年6月下发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并于2018年对2012年批准的35所服务特殊博士人才培养试点项目高校开展验收评估工作。验收评估不通过的试点项目,将停止招生,待已招收研究生全部毕业后终止项目;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实施单位可继续实施试点项目。没有将特需项目直接认定为学位授权点的倾斜政策。

四、根据2017年全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要求,我厅将于5月31日前发布《2017年贵州省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7月31日前完成申请材料接收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我厅将大力支持贵州民族大学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建设工作,在一流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省级2011计划等重大平台上,一如既往地继续给予该校倾斜,为该校申报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积极创造条件。

贵州省教育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