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9-07 11:11 字体:[]

陈忠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舞蹈、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高度关注,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依据此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属于“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提出要强化省、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并明确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制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8〕222号),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由于各地对“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理解不一致,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也未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边界进行明确界定,导致有的县(市、区)不审批开展体育、美育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造成部分县(市、区)对体育、艺术、科技、语言等类别的培训机构管理缺位。为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今年省教育厅牵头起草《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拟于年内印发。《方案》要求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完善审核标准,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省教育厅正在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范围。

二、教育部、体育总局将共同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

2020年,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规范社会体育组织。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教育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由学校自主选择合作俱乐部。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避免因联合认定俱乐部而可能出现变相行政审批的现象。”

三、对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实施遴选的试点工作

为加快推进教育、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教育、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教育、体育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进入学校开展校园足球教学、训练的培训机构遴选指标体系(试行)》,并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对已进入或拟进入学校开展校园足球教学、训练的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遴选活动共收到7个市(州)61家社会体育机构的申请材料,经综合评估,认定52家培训机构具备进入学校开展足球教学训练资格。

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政策或管理办法,明确校外体育、美育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使社会组织进入校园工作有据可循,有规可依,避免因制定社会组织准入标准而可能出现变相行政审批的现象。

再次感谢陈忠梦代表对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如有问题,请联系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和体卫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