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6-24 11:04 字体:[]

杨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健人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幼儿园卫生保健队伍建设,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足额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并将此项要求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内容进行考察。但由于我省基层卫生保健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且无经费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尚不具备条件为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健人员长期开展合作。

按照相关规定,幼儿园保健人员入职资格为“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在此基础上,我厅积极鼓励支持有医学背景的毕业生前往幼儿园从事卫生保健工作。同时各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持续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工作,提升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水平。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待遇保障方面,我省多措并举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对于编制内幼儿园保健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兑现相关工资待遇,指导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向工作任务繁重的卫生保健人员给予倾斜。指导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收入。

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方面,目前国家已将儿童保健服务纳入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加强对全省公民办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目前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已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并取得初具成效。如贵阳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在岗培训率达100%,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合格率达100%,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合格率达100%。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大力开展卫生保健人员培训,提升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水平,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监管指导力度,切实提升幼儿园卫生保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