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主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调配中小学班主任工作量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班主任工作量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鉴于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是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教学实际制定,同时存在着区域间、学段间、城乡间的差距,因此班主任工作量的规定,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并实施。
二、班主任工作津贴的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8号)文件也专门强调,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2015年,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贵州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黔党发〔2015〕32号),明确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25%,用于执行设立的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确保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拿到全额绩效工资”。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 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32号),要求各地“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与超额绩效工资总量合并使用,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以及一线骨干教师、农村学校教师倾斜,激活内部分配,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根据以上要求,班主任津贴的设置和标准,由县级人社、财政、教育部门结合自身财力、教师队伍的结构、数量等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办法,确保绩效工资能够切实起到考核、奖惩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所提建议意见,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开展调研,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对各地课时标准的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加强指导,切实保障教师待遇落到实处。再次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