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6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0-22 14:34 字体:[]

张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心理健康专职教师编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中央没有明确中小学心理辅导专职教师核定标准的相关政策,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要求,是配备要求,不是编制标准。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基本上是按照2014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进行核定的,中小学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需要在各个学校教师编制总量内进行统筹考虑。中央对于事业编制管理有严格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规定“地方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由省级政府负责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要求“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从中央对机构编制的相关政策要求来看,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是需要长期执行的,各地所需的事业编制只能在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为保障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根据中央编办部署,我办全面梳理分析各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核定编制数和编制余缺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策研究分析,先后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省级事业编制周转使用池实施方案》等。通过内部挖潜创新、周转调剂保障、科学统筹一定数量省级事业编制空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已将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为单位按国家基本标准保障到位。下步我办将继续加强政策分析研究,进一步优化我省教育系统人员编制配备,提高编制使用效益,为中小学按有关要求配备保障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保障。

我省将通过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特岗计划”等方式补充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在“特岗计划”实施中,明确各地各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师招聘力度。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继续关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多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设性建议,共同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