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4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7-06-26 14:12 字体:[]

陶兴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镇低保家庭子女纳入全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范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学生资助工作从学前到研究生资助实现了全覆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期间全程护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脱贫攻坚的精神,确保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出台政策,对就读高中至本科阶段学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给予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让贫困学子安心就学,不让一户脱贫户因学返贫,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失学。

对于就读普通高中及以上的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阶段有以下资助政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一、普通高中:一是可在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二是向就读学校申请各项社会捐助项目。

二、中等职业学校:一是可享受国家、省免学费资助政策;二是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是可申请其它社会捐助项目。

三、普通高校:一是入学前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二是在校期间,本专科阶段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人均每年3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城镇学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博士生13000元、硕士生6000元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20000元,就读贵州省属高校的研究生还可以向就读学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博士生10000元、硕士生8000元的资助。同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学生还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

除以上学生资助项目外,民政部门着力健全完善低保管理机制和临时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基本生活和临时性困难,一是把赴外地上学的在校学生视为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在原户籍地享受低保待遇;二是严格执行《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给予照顾性特殊救助,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持续较大幅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确保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四是综合考虑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及时给予救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资助政策,加大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城镇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含金量”转化成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民政部门也将继续持续提高城镇低保、临时救助标准,加大对教育大额支出型低保家庭的救助力度,有效缓解低保家庭学生上学困难问题,实施好教育救助制度。同时,也将一如既往地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更多资助资金,加大对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贵州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