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53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8-07-17 10:25 字体:[]

农工党贵州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救助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在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建立健全了学前教育到研究生阶段所有学段,以国家资助为主体、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补充,包括“助、奖、免、补、贷、偿、食、勤”等多种手段在内的全覆盖、多维度、多元化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了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了其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兑现了“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学前教育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育,向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中职学校全部免除学费,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按标准免除教书费、住宿费和发放扶贫专项助学金;普通高中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按标准免除教书费、住宿费和发放扶贫专项助学金,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普通高校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做到“应贷尽贷”,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按标准免除学费、发放扶贫专项助学金,高校提取学费收入10%和住宿费收入不低于6%用于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向所有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金。2017年,全省投入资金118亿元,资助各级各类学生919万人次,实现了“应助尽助”。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孤儿从学前教育到普通高等教育均作出了安排;出台的《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校生等特殊群体,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导致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17年全省临时救助46万户(人),累计支出资金6.46亿元,因学实施的临时救助有5090户(人)。

对于该提案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积极与省民政厅等部门进行了沟通研究。7月16日,我厅又与该提案主要相关同志进行座谈,并达成共识。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现有各项资助政策中进一步明确把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以及非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以资助。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认可、人人支持”的学生资助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及其家庭熟练掌握和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手段,解决上学后顾之忧,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发放到位后,通过“温馨提示”的方式,将资助项目、资助金额、资助时间、发放方式等及时书面告知受资助学生,并由受资助学生报告其家庭,切实增强受资助学生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同时,民政部门表示也将持续稳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加大对教育在额支出型低保等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