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4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8-08-03 14:45 字体:[]

石宇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重视和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7〕107号)等相关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确保在职称评聘、业务培训等方面公民办幼儿园教师同部署、同推进。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与聘用教师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为之购买“五险一金”,同时保障聘用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目前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均适用《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我省非常重视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重,2016年我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民办高校、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458号),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都按此标准统一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的通知》(黔教师发〔2018〕86号)要求,主要将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民办学校)作为培训对象。一方面培训对象覆盖全省幼儿园教师(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另一方面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转岗教师和新入职教师的培训力度。在项目设计上,我省专门设置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新入职教师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等培训项目,将农村幼儿园教师、园长选送到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省外优质高校进行培训。在这几年项目实施中,一大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获得了国家级培训机会,专业素养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一是在“国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中进一步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的培训力度,督促各地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重点培训对象进行选派;二是针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工学矛盾”突出、园本级资金紧张等困难以及无法外出参加培训的情况,利用“国培”、“省培”资金,为民办幼儿园选送优质教师培训资源。

二、关于“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的情况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执行。2015年,我厅下发《省教育厅关于改进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5〕192号),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设置标准、审批程序、证书发放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地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二是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中的关于行政划拨用地、专项资金奖励、派驻公办教师、集团化办园等规定,帮助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民办学前教育。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积极引进社会力量举办一批优质民办幼儿园,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三是指导各地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时整改。检查内容涵盖依法治园、办园条件、保育与教育、园务管理、经费保障情况等66余项。四是按照《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3〕194号),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幼儿园,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逐步消除无证民办幼儿园。

省教育厅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