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39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07-30 14:57 字体:[]

曾启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现阶段我省教师教龄津贴仍按照《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由于教龄津贴政策属于国家规定的津贴,调整标准的事权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我省无权自行调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明确了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和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年教师节前,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任友群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教育部将研究改革和完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降低职称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单列班主任岗位津贴,推动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

待国家层面出台有关政策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切实将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