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05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9-07 09:45 字体:[]

民进贵州省委:

贵委提出的《务实办好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投入保障机制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列入每年十大民生工程,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兜底线”意识,加快建立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目前,全省公办幼儿园5971所,占比54.2%,在园幼儿89.4万人,占比56.3%。近十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8000所(含幼教点),2021年拟新建公办幼儿园100所。

在加快建设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每年从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扶持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20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占专项资金总数的33.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2019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退出机制、扶持措施、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各地“在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普惠性民幼儿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的经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

因各地财力有限,脱贫攻坚任务艰巨,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没有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要求。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落实的调研指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规定,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自主用人、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保教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由于部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抽逃资金、收取的费用不用于幼儿园运转,部分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较差、生源质量不高,收费过低,有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安排教师培训、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不能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普遍存在教师素质偏低、待遇偏低、配备不足、流动性较大问题,甚至部分幼儿园园长和保教人员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总体上,政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搭建的成长平台不足。

为解决以上问题,2021年我厅将针对民办学校开展两项专门工作:一是由省教育厅统筹“国培计划”项目资金,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专题培训班”,提高园长管理水平的园长证持证率;二是省教育厅开展主要针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民办教育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教师积极围绕教育教学、专业学科、课程建设、特色创建、教学管理与评价、党建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也为其参加职称评定奠定基础。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的落实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一步,我厅将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队伍素质和质量。一是指导民办幼儿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相关规定教师及保育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保。二是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81号)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待遇的规定,解决教师后顾之忧。三是加强保教人员培训,提高保教水平,在安排“国培计划”等项目,坚持公办民办统筹安排,同等对待,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提升培训效率,帮助教师掌握科学保教观念及保教方法,提高保教水平。四是建立帮扶机制,鼓励从公办优质幼儿园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或从事管理工作,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集团化办园和教研指导责任区进行管理,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保教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转公转普”问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提出“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的要求。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黔府办函〔2019〕31号),要求全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覆盖率低于50%的县(市、区)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因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情况复杂,根据相关要求,我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多种方式稳妥开展移交工作。移交过程中,积极维护原有举办者合法权益,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积极协商洽谈。但移交过程中,部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提出不合理要求,要价远高于评估价,为治理工作的实施带来一定阻碍。

对于非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民办幼儿园遵循自愿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或非营利性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未作强制性民办幼儿园“转公转普”要求。

下一步,我处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转公转普”幼儿园的扶持力度,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对普惠实效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办园质量,有效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美好夙愿。

您提出的一些建议将作为我厅制定或修订相关文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