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9-07 09:52 字体:[]

民革界:

您们提出的《关于全面落实入职查询制度严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的第一标准,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按照“四有”“三者”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一、建立入职审查制度。2019年8月7日,省教育厅、省高检等12家省级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检会〔2019〕9号),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在校在园工作人员,其他培训机构、单位的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用人单位的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宿管、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人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从业限制(是指对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为防止未成年人再受伤害,而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从资格认定、招聘录用、日常监管等环节,建立从业审查、限制制度和多部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合快速的预防处置机制,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二、严格开展入职审查。要求用人单位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排查和专项督导,发现线索和苗头及时报告、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排查和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并将排查和处理情况逐级报告省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省教育厅对新申办教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全覆盖审查,必须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经用人单位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有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对因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并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处理结果。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入职查询相关工作要求,并通过年度检查、不定期巡查、督查督导等方式,对入职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拒不落实入职审查或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工作联动。用人单位要建立针对违法犯罪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预防、发现、报告、处置、惩治机制,压实责任,加强管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存在规定的犯罪情形,以及人民法院判处相关从业限制的,应当立即通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相关单位要建立互联互通、可管可控、协同配合,高效覆盖的联动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加强沟通,注重配合衔接,必要时开展会商交流。

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省教育厅研制出台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的意见》(黔教师发〔2016〕9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黔教师发〔2018〕269号)以及《贵州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将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列入教师师德负面清单,明确划出师德红线,教育引导广大教师严守从教从业底线,自觉规范从教行为。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不断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和教师法治教育,在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等课程体系中,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学时,不断提高教师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坚持做到依法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