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09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9-07 10:00 字体:[]

石宇波委员:

您提出的《办好多层次学前教育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提案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督促落实贵州省《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等相关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在加快建设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2019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退出机制、扶持措施、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各地“在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普惠性民幼儿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的经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因各地财力有限,脱贫攻坚任务艰巨,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没有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要求。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落实的调研指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补贴发放及幼小衔接的相关问题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补贴方面:2020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政府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了扶持,如贵阳市按照1万元/班的标准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部分县(市、区)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贴。但因部分县(市、区)财政基础薄弱,脱贫攻坚压力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不到位。下一步,省级财政将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同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逐步落实生均公用经费。

幼小衔接方面:按照国家要求,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我省始终坚持引导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帮助幼儿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但部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顾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违背幼儿教育规律,以提前教授小学知识、进行知识性强化训练作为噱头吸引生源,不仅误导家长形成错误认知,引发焦虑情绪,还剥夺了幼儿童年的快乐,严重挫伤了幼儿进入小学后的学习兴趣。为此,我厅2018年开展了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及小学进行了摸排治理。今年,国家即将出台《关于实施幼儿园与小学衔接行动计划的意见》,指导幼儿园和小学科学实施幼小衔接工作。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同时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构建幼小衔接“共同体”实践研究,探索适宜于我省的幼小衔接有益经验。

三、关于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待遇、职称保障及能力提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规定,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自主用人、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保教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由于部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抽逃资金、收取的费用不用于幼儿园运转,部分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较差、生源质量不高,收费过低,有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安排教师培训、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不能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普遍存在教师素质偏低、待遇偏低、配备不足、流动性较大问题,甚至部分幼儿园园长和保教人员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总体上,政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搭建的成长平台不足。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厅一是将所有公办、民办幼儿园均纳入集团化办园管理及教研指导责任区工作,公民办幼儿园教师同等享受培训机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步统筹安排公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二是开展主要针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民办教育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教师积极围绕教育教学、专业学科、课程建设、特色创建、教学管理与评价、党建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也为其参加职称评定奠定基础。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队伍素质和质量。一是指导民办幼儿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相关规定教师及保育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保。二是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81号)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待遇的规定,解决教师后顾之忧。三是在安排各项培训时,进一步合理统筹公民办园师资培训名额,设立幼儿园园长培训班,加快园长资格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