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00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8-01 10:23 字体:[]

张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接续发力助学前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及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从2014年起,着手开展《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目前已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并草拟了《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经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目前国家正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立法工作,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出台后,我省将进一步完善《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尽快推动相关立法进程。

此外,我省近年来出台《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多个政策文件,要求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变化、城镇化发展、三孩生育政策等因素,以县为单位制定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同时持续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办园行为监管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幼儿园各项办园工作。

二、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及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情况

近年来,我省坚持公益普惠基本路线,持续扩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连续实施学前教育突破工程,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8000余所,积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新增普惠性小区配套学前教育学位16万余个,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等举办公办园,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不断增加,“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投入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总量比“十二五”期间增加了23亿元,增长418%。学前教育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占比从2016年的4.17%提高到了2020年的7.94%。实施了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500元的财政拨款制度,省级学前教育内涵发展资金从80万元/年增加到5000万/年。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方面,2019年,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退出机制、扶持措施、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并要求各地在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普惠性民幼儿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的经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另外,每年从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扶持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同时,我省持续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教师培训、纳入集团园管理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三、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我省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强化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每年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并将县级特岗教师计划指标扩大到学前教育,统筹使用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招聘指标,近5年招聘幼儿园特岗教师8000余名。同时,各地以“同工同酬”为基本原则,先后实施了“员额制”等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充合格幼儿园师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新增公办幼儿园教师5万余名。

教师待遇方面,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得到完善,建立学校越边远艰苦补助越高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以乡镇为单位,按一类、二类、三类边远艰苦地区每月分别给予教师500元、400元、300元补助,并将公办乡村幼儿园教师纳入生活补助发放范围,积极推动乡镇幼儿园教师公租房建设。

幼儿园教师培训方面,通过实施“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开展幼儿园教师规范化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新入职教师职业认同和专业化水平。针对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开展专业补偿培训,帮助教师提高科学保教能力,防止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同时借助集团化办园管理、教研指导责任区以及农村幼儿园资源中心等机制,建立教师轮岗培训、对口帮扶、集中指导等教师能力提升机制,有效提升师资水平。

四、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监管情况

各地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坚持举办者“自主选择”的原则,开展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工作。同时,持续加强对民办园监管力度,积极稳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要求各地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或以保留学位等为名进行高收费、乱收费。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教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增效,加强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监管力度,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落实的调研指导和督查检查,加强办园行为监管力度,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深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安全优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