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27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9-21 14:51 字体:[]

杨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 强化专门学校教育 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专门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全专门学校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成年人专门教育育新工程的意见》(黔委厅字〔201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均强调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专门学校布局、专门学校管理、师资和管理人员配备、教育内容等方面均提出了要求。

(二)优化专门教育资源配置。一是合理布局学校。由政法委主导专门学校建设,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专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专门学校建设资金、事业费用及学生在校期间费用,由政府财政专项统筹拨付,确保每个市州至少有1所专门学校。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专门学校领导班子由政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委派、联合配备。教育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从各普通学校抽调选派的教师开展,日常管理、行为训练矫治等主要公安部门选派的干部、聘用的辅警等人员开展。

(三)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一是规范招生。我省按照贵州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实施未成年人专门教育育新工程的意见》(黔委厅字〔2014〕27号)规定,明确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年龄在12-17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等情况的未成年人,由各地政法部门审批同意后进入专门学校,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同时,针对经过专门学校教育矫正的学生需要回归普通学校就读问题,要求普通学校不得拒收、歧视在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确保其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益。二是强化教学管理。强化课程整合,选择教育对象易于接受的内容进行教学,重点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更好帮助学生回归或融入社会。

(四)加强特殊未成年群体关爱保护。通过对特殊未成年人关爱帮助,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我省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27个党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为成员单位的四类特殊未成年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儿童属于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班,出台《全省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工作总体方案》《全省四类特殊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20余个,切实加强特殊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保护,确保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助尽助。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全部配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定期开展家庭探访,帮助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提升父母科学养育的意识和能力。

(五)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我厅印发《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提升“校家社”协同育人能力,发挥学校主导责任、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协同育人的功能。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将家校沟通、家访制度作为学校教学常规管理重要内容,通过家访、家长委员会委员座谈会、家长会等方式,了解学生心理、思想、生活、居家学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扶、疏导、干预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专门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家长多探望、关心、支持孩子的教育矫治,班主任、教官及时与家长沟通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以市州为单位,在现有专门教育资源基础上,加强统筹管理和优化资源,加大对专门教育保障支持力度。持续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服务质量,不断强化科学教育矫治成效,真正发挥专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