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08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10-22 10:21 字体:[]

张仁德: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主要监管部门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外培训以“托管”“照护”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5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函〔2022〕15号)等文件要求,全省不断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着力打击以“托管”“照护”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努力净化校外培训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好“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依托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双减”工作专班,研判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形势,以“监管护苗”“平安消费”等校外培训治理专项工作为依托,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多次组织开展打击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专项行动,并依托“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庄-基础网格”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体系,坚决以“托管”“托育”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法违规情况。

(二)强化政策引导,制定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聚焦九大目标任务,组织专项行动,围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问题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惩重罚,确保隐形编违规培训态势得到有效控制。此外,省教育厅面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52项禁止性问题清单,成立校外培训项目鉴别专家团队,建立校外培训项目鉴别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着力破解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

(三)加大处罚力度,形成警示震慑。省教育厅会同司法、公安、民政、消防、市场监管、文旅、科技、体育等部门组成3个执法组,赴全省9个市(州)的18个县(市、区)开展联合执法,严查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属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警示威慑,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地方“双减”协调机制,采用“日查、夜查、联查”等方式,累计查处学科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759起,切实维护家长合法权益。如黔东南州三穗县对“真爱幼幼”托儿中心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责令退还违规培训费用241410元,并对三名组织者分别处以800元行政处罚。

(四)拓展宣传途径,引导群众参与。面向社会公布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双减”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遴选推荐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员,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到学科类隐形变异查处工作之中。同时,总结典型治理工作经验,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开展《“双减”在贵州》专栏,宣传报道《观山湖区查处3起隐形变异学科培训》《都匀多部门联合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等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典型工作经验,营造良好治理工作氛围。

下一步,我们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治理,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检查机制,用好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科学开展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扩大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治理和监督合力,着力破解以“托管”等名义违规开学变异培训违规行为,切实巩固好校外培训治理成效。

二、关于校外托管机构监管问题

目前,从国家到省均缺乏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将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各地各学校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二是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持续做好我省课后服务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着力破解以“托管”“托育”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四是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校外托管机构的审批、注册、安全经营及服务质量等监管工作。

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加强监管,校外托管机构的乱象会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我厅赞同您的相关建议,建议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校外托管机构的主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各部门配合,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职能分工积极配合推动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