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教师工作处、省教育厅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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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发展规划处、省教育厅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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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5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国际处、省教育厅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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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发展规划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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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第1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1.科技与研究生处(具体承担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处罚事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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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试中违纪的处罚 |
《教育法》第79条 |
1.调查认定责任:在考场发现考生违规的,由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在考后发现违规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收集保存证据,给予考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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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奖励 |
对教师的表彰、奖励 |
《教师法》第33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教师法》第33条。 |
教师工作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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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奖励 |
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办理 |
《贵州省教师条例》;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贵州省教师条例》; |
教师工作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