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中职(普通高中)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教育厅 所属领域: 教育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6-1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5-19 00:00
废止日期: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中职(普通高中)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民办中职(普通高中)发展,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民办中职(普通高中)的办学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民办中职(普通高中)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2025年6月19日

贵州省民办中职(普通高中)办学行为负面清单

1.严禁发表或传播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对党和国家形象进行恶意丑化,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英雄模范人物进行无端诋毁、贬损或歪曲,任何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行,对历史事实进行歪曲篡改,美化侵略行为等。严禁在公开场合或通过网络传播、转发相关错误观点、有害信息等。

2.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走过场、安全机制不完善、放任安全隐患,重大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处置失当等问题。

3.严禁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食堂运行和食品卫生监管不到位,导致学生食用不安全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4.严禁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规模)超计划(规模)招生(含无计划招生)。严禁民办高中违规跨市(州)招生和招收未达本地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接收未达中考地录取分数线的转校生,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5.严禁通过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民办高中组织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分学生和升学率。

6.严禁在招生中出现“买卖生源”“操纵生源”等行为,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

7.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问题,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8.严禁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9.严禁不按规定设立专用资金监管账户,未将学费等收入以及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10.严禁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发布的招生简章、招生信息与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11.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预收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转学和分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赞助费”“建校费”“借读费”等。

12.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教辅材料、校服、保险,或购买其他指定用品。

13.严禁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14.严禁背离立德树人要求,制定违背公序良俗、无合理依据的校规校纪,出现伤害学生和家长感情、不平等对待学生的管理行为。

15.严禁漠视纵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欺凌学生行为,出现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辱骂殴打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

16.严禁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等不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通过借款、捐赠等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严禁非营利性学校分配或变相分配办学结余。

17.严禁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等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举办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

18.严禁不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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