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的中心任务,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切实改进和加强我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一)国家相关的政策背景
2019年4月9号,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孙春兰同志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三十五次会议上指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制度是培养高职称人才、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制度设计,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在高等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在高等教育体系中起着“定盘星”的作用,对于提升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有“提纲挈领”的作用。要求各高校、各教育行政部门站在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高度,严格学位授予标准,对管理不严、学位放水的培养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撤销学位授予资格。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8月底,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办)召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办主任在贵阳市召开了全国学位管理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刻的解读,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委员会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尽快部署,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并设置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的政策执行。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学位授权、学位授予、管理与监督、附则五章26条。其政策创新点主要有:一是增加了立德树人和办学方向的表述。将思政育人作为重要的授权审核指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等教育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二是完善制度政策。系统梳理授权、授予、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完善相关审核程序和制度,并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三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眼于构建质量监控体系建设。通过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程序,健全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建立评估和抽查制度,形成加强质量管理的整个链条,全面提升学士学位质量。四是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自主进行学士学位授权的审核工作。五是坚持分类评价原则。提出了对不同类型专业采用“标准统一、权重差异”的分类评价原则等。六是进一步厘清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的三种学士学位类型和程序等,进一步拓宽了本科人才培养渠道。
(二)我省推进的相关情况
多年以来,我省的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主要依据是2003年印发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学位﹝2003﹞2号),对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原来的指标已不适合党和国家对新时代高等教育的需求,操作性不够,相当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有本科教育教学的国家标准和现实要求。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新要求,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此项工作因专业性、学术性极强,紧紧围绕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厅(办)委托省直高校长期从事本科教学管理并积累了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教授团队承担此课题,执笔起草全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的管理细则。从2017年年底起,课题组主要依据教育部2018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等,同时调研了上海、山西、重庆、广西、福建、广东等省的做法,并结合全省的实际,初步起草了《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及修改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大体经过两个阶段,课题组到高校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等形式,系统梳理了我省学士学位授权及授予情况基本现状,在此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改革精神,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草拟稿)》,并以省教育厅办公室名义向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征求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并经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主体文件和附件两部分,主体文件共有总则、学位授权审核管理、学位授予管理、质量监控、附则五个部分,共计24条。另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授权评审2个指标体系。
(一)主体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阐述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权责,提出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等。
第三章学位授予管理,共9条。主要强化授予学士学位程序、标准的要求,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
第四章质量监管,共5条。主要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各自职责,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提出建立完善学士学位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救济制度等。
第五章附则,共2条。说明本办法执行时间等。
(二)关于《贵州省普通高等院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与专业授权评审指标体系》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指标体系的原则:一是基于我省原指标,立足我省实际,确保新旧指标体系的延续性和一致性。二是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时代新发展、国家新要求。新指标体系强调了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了“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和“质量革命、质量建设”的发展要求,强化了办学方向、思政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科研反哺教学、学生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和标准。三是加强与本科教育相关的其他质量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的衔接。新指标体系参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新建本科学校、新增本科专业设置条件和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等相关要求,尽可能保持与国家其他审核标准的一致性和贯通性,以利于学校整体化、系统性开展本科教育工作。四是丰富内涵标准,细化评价指标,增强可操作性。
在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评审指标体系中:
原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23项;
新指标: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25项,同时增加三级指标51项和观测内容等模块。
例如:将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博学位的教师占比由原来的“达35%”调整为“占6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比由原来的“达35%以上”调整为“占40%及以上”;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基本上担任本科主要课程的教学”调整为“高级职称教师100%给本科生授课”;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大部分(70%以上)担任毕业论文指导”调整为“高级职称教师90%以上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
在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评审指标体系中:
原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8项;
新指标: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22项,同时增加三级指标52项。
主要特色和亮点:一是将原指标中“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比例超过40%”调整为“达到各专业《国标》要求”;二是将“学生心理健康”调整为“学生身心健康”;三是强调高级职称教师100%承担本科课程;四是强调思想政治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生培养成有信念、有纪律、有品行、有作为的能担起民族复兴重要使命的时代新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