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教督〔2014〕35号)的要求,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组团于2017年6月11日至6月30日对汇川区、红花岗区、桐梓县、务川县、湄潭县、赤水市、盘县、平坝县、普定县、大方县、碧江区、印江县、黄平县、三穗县、台江县、雷山县、都匀
市、瓮安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普安县等22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分别对汇川区等22个县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实地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均达到了向国家认定“申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的条件。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7年8月16日至23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反映,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件须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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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