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教〔2018〕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0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doc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