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教办民办函〔2018〕541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教育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8年度民办高校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教育部、省政府、省教育厅正式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诚信办学情况;
(二)办学条件;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
(六)招生就业情况;
(七)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
(八)校园安全稳定情况;
(九)党团组织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情况;
(十)其他法定事项。
三、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民办高校对本校2018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材料报送。2019年1月10日前,民办高校将有关材料(电子版)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需报材料:自查报告(含2018年度工作情况、2017年度年检反馈问题整改情况、2019年度工作计划)、《贵州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可推迟到专家现场检查时提交)。
(三)核查核实。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各民办高校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通报结果。省教育厅根据各民办高校(教育机构)自查报告和检查组提供的检查报告,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出具年检意见,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民办高校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年检结果将作为安排招生计划、评先评优和申请各类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举办独立学院的有关高校,要以年检为契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办学协议,对独立学院规范发展工作认真自查,对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加强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三)各高校若对《贵州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指标体系有修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我厅反馈,以便及时完善。
附件: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联系人:姜敏、陈文江,电话:85282517,邮箱:57690388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