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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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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项目的鉴别管理,进一步明晰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界限,科学辨别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指南。

二、鉴别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校外培训的实际情况,对培训项目类别进行鉴别。

三、鉴别指标

(一)学科类培训项目主要鉴别指标

针对学科类培训项目的鉴别,重点基于以下指标进行综合审查,凡是符合相应指标特征的,即判定为学科类培训项目:

1.培训目的。以学科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导向,以应试提分为目标,主要为提高学生学科成绩及升学考试服务。

2.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重在进行学科类知识讲解,以刷题、考试、听说读写算等反复机械化训练为主要方式,以预习、授课、巩固训练、作业辅导等为主要过程,以教师(包括AI等)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

4.培训评价。以学科类考试的成绩为主要评价标准,强调甄别与选拔。

(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指标

对于非学类培训项目,若全面符合以下指标特征的,则判定为非学科类培训项目:

1.培训目的:旨在发展中小学生核心素养,以培养拓展学生兴趣爱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

2.培训内容:在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以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其他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体验式、探究式、项目式、综合性学习等为主要教学方式,或以游学、研学等培训形式,突出实践性、创造性和体验性。

4.培训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强调综合素质水平与发展,以表现性评价为主,不与学科类考试成绩挂钩。

四、鉴别原则

(一)从严性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文件精神,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落实属地行政管理责任,从严从实鉴别,充分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二)科学性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优势,依靠专家在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综合实际情况,结合鉴别依据,科学甄别判定,确保鉴别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独立性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于提供鉴别服务的专家进行干扰,且专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待鉴别校外培训机构中任职或兼职、属于非利益相关方。专家在提出鉴别结论时应不受损害专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专家鉴别制度。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需要,构建“1+9+N”三级专家鉴别组,对无法直接判断的校外培训项目开展分类鉴别,并作出鉴别决定。鉴别专家组应包括相关学科、课程、教学等方面专家,且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国家“双减”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德才兼备、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落实机构自主申请。若校外培训机构不明确或不确认自身开展的培训项目属于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可自主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鉴别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鉴别确认。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报送鉴别材料,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项目类别不一致的,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先属地专家鉴别。培训机构申请培训项目鉴别后,优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至少由3位及以上专家共同实施审核,可通过资料审查、实际查看、课程观察、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综合培训目的、内容、方式、评价等具体情况,最后经专家组综合研判,给出明确的“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鉴别结论。省、市(州)鉴别专家组要加强对县(市、区、特区)鉴别工作的指导。

(四)强化公示备案管理。专家组根据审核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鉴别报告,明确“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并注明参与鉴别的专家姓名及相关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专家组鉴别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实后,将结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待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告知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对鉴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别结果为最终结论。另外,专家组出具的鉴别报告应交由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便于工作参考和统一管理。

(五)加强机构行业自律。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要求,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类别进行自评自判,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隐形变异开展学科类培训、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鉴别报告,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培训服务质量,努力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