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文机关: 贵州省教育厅 所属领域: 教育
发文字号: 黔教发〔2025〕18号 成文日期: 2025-09-15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9-15 00:00
废止日期: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有关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招生资质核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每年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从2026年起,每年5月底前,市(州)教育局将核查结果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建处。省招生考试院于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具备当年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具体包括:学校名称、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核准其年度招生计划。每年5月底前,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将初审同意的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省属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省级核准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在“贵州省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范围、超计划、无计划招生;确需调整计划的,须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对于经核查不具备当年招生资质的学校,暂停当年招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节核减当年招生计划或暂停当年招生。省外来贵州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须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招生考试院职招处报送招生简章并领取招生账号。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跨省招生的,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学校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客观,严禁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宣传。严禁学校以“国防生指标”“直升高职”等内容虚假承诺欺骗学生及家长;严禁学校通过夸大就业率、编造升学数据等方式误导学生;严禁学校组织有偿招生、买卖生源。

四、全面实行网上招生。从2026年中职招生工作起,中等职业学校必须通过“贵州省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服务平台”开展网上招生,做到网上注册报名、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开展录取。省外来贵州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落实通告制度。未纳入“贵州省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服务平台”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具有在我省当年招生的资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有未经平台注册报名、填报志愿、开展录取行为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省外来贵州招生学校有上述行为的,将函请属地主管部门追责问责。

五、完善收费监管机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免学费政策,未经批准和未经备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高端就业安置”“VIP专业培养”等各种名目,由学校或合作企业向学生收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财务和资产加强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六、强化学生学籍管理。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籍核验工作。开展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严禁注册非全日制或非三年制中职学籍,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为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双重学籍”。从2025年起,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技工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完成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新生学籍注册信息提供给市(州)教育局比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技工学校新生学籍注册信息提供给省教育厅比对。

七、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招生政策纪律、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对查实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招生、核减项目经费、取消评先奖优、停止招生资格等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负责人或教职工,严肃问责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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